今年以来,承兑汇票引起风险频频发生,不少银行企业都因此被处罚。
3月20日至22日,大连银保监局接连公布了对哈尔滨银行、华夏银行以及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关于承兑汇票的行政处罚信息。
5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开出的处罚信息。因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被罚款25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6万元,合计处罚344万元。
8月15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九江监管分局同日开出3张罚单,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及相关责任人违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作出处罚。
据上证报粗略统计发现,仅第一季度,银保监系统就开出20多起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罚单。
银行机构如此,涉及到承兑汇票风险的案例更是高发。
今年7月,票据市场上出现了兴业银行以中铁二局名义出具的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中铁二局已经报警,经消息核查得知,目前此次流通的假票票面金额已超过1亿元!
长期以来,各行各业使用承兑汇票非常普遍,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财务成本,所出现的其他问题也比较多,比如此前水泥内参曾报道的有不法分子利用票据作案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例。随着企业界对承兑汇票市场乱象的痛恨不断增加,相关主管部门也对金融系统关于违规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的整治。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称,银保监会在今年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多项问题都与违规开立承兑汇票有关。《通报》指出: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违规开立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为企业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不符,贸易背景不真实,且形成垫款;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的机构超过限额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化整为零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着力推动地方中小银行机构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一、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
(一)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有的机构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置业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
(二)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严重不足。
(三)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提供授信。有的机构向数次被环保部门处罚且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发放贷款。(四)违规向政府平台发放贷款。有的机构向投资公司发放项目贷款,该投资公司实际为政府融资平台。(一)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有的机构个别发起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资金。(二)高管人员长期缺位。有的机构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有的机构监事长长期缺位。(三)“两会一层”履职不规范。有的机构未按规定对高管层及成员开展履职评价,评价结果未按时报告股东大会。(四)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有的机构发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资本净额1%,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控制交易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一)未严格执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有的机构数名二级支行行长超过3年未轮岗。(三)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有的机构违反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的要求,个别员工与客户的账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并使用本人账户过渡客户资金,代理客户在存款凭证上签字。(四)内部问责不力。有的机构接受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部分印章、签字不真实,但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够审慎。有的机构将关注类、次级类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将次级类贷款划分为关注类。(二)贷款资金被挪用。有的机构向贸易公司发放贷款,实际被借款人之外的企业使用;有的机构向建筑公司发放贷款,信贷资金最终回流至借款人。(三)资产处置和转让不规范。有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受让价款大部分来自本行资金。(一)违规用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有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部分委托贷款。(二)“内保外贷”主体资格、还款来源尽职审查不到位。有的机构签发跨境融资保函,未严格审查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履行了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也未对境外还款主体的资金来源、履约能力进行持续审查评估,面临履约风险。(三)违规开立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为企业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不符,贸易背景不真实,且形成垫款。(四)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的机构超过限额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有的机构化整为零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同业业务资金投向管理不严。有的机构购买他行理财产品,将其中一些资金用于对接本行优先股。(二)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部分投资业务,底层资产为该行自有资金委托贷款收益权、信托贷款收益权或贷款债权,未按照准确的风险加权系数计算,违规减少计量风险加权资产。(三)同业交易对手名单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向不在交易对手名单中的同业机构拆出资金。(四)无授信额度办理同业投资业务。有的机构在没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对同业进行非标债权投资。(一)理财投资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严重不尽职。有的机构发放的信托贷款,由于投前调查和投后检查不到位,导致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手续无法办理,担保悬空。(二)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有的机构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公司认购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用于置换对该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理财产品之间相互调节收益。有的机构操作本行多只理财产品,通过高买低卖实现产品间的利益输送。(四)虚假披露,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投资说明。有的机构向他行销售的同业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清单》显示该产品均投向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但实际绝大部分资金投向公司债。
八、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有的机构将社会组织或中型企业划入小微型企业。(二)个别业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规收取顾问费。有的机构收取大额的财务顾问费,但提供的财顾服务主要摘录互联网公开信息,未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三)违规由借款人承担抵押评估费用。有的机构办理的重组贷款,抵押评估费用未在合同中约定,但实际由抵押人承担。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相关监管机构要在责成被查机构内部问责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审慎监管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督促被查机构抓好问题整改,及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要对照上述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面做好自查自纠,严格执行问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完善风险治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筑牢风险防控防线,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遏制增量风险。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要注重从制度入手强化内控、堵塞漏洞、完善机制,着力构建依法合规经营长效机制。下一步,各级监管机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全面加强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监管,扎实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